一、什么是執法主體?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設立、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并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公布行政執法主體的必要性是什么?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其執法依據、職能、機構編制方案等有關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經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后予以公告。”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因此須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主體,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確認和本級政府公布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不得實施行政執法活動。
三、主體清理確認范圍
全區各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包括:具有法定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依法接收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四、主體清理重要意義
依法確認區本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可有效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具有基礎性、整體性作用,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維護政府公信力,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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